職界索 · SaaS·2026-10-07·8 分鐘閱讀

內地勞工輸港怎麼對接?商務部勞務企業×香港持牌職介所(2026 版)

直答:內地勞工輸港兩端持證——內地端必須經商務部批准、取得對港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勞務企業(擬聘內地居民時僱主必須經其招聘);香港端由勞工處持牌職業介紹所承接經營安排(官方名單 14 家,2025 年 5 月更新)。本文解讀兩端銜接機制、輸入勞工計劃流程與協同實操。

跨境兩端的簡歷與配對記錄,一套系統協同。

本文目錄
  1. 先說結論:內地居民赴港務工,必須經「勞務企業」
  2. 內地端:勞務企業資質與官方名單
  3. 香港端承接:持牌職介所名單怎麼讀
  4. 輸入勞工計劃流程銜接
  5. 兩端協同的實操痛點
  6. 系統承接:跨境兩端協同場景
  7. 邊界與紅線

先說結論:內地居民赴港務工,必須經「勞務企業」

按勞工處官方檔案的機制說明:僱主獲輸入勞工原則性批准/配額後,如擬聘用的輸入勞工為內地居民,必須經內地勞務企業招聘輸入勞工。勞務企業的定義同樣來自該檔案——已獲國家商務部批准並取得對香港特區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

換句話說,「商務部批准的對港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是內地端的准入證;香港端的經營安排則由勞工處持牌職業介紹所承接。兩端各持各證、兩端銜接,才是內地勞工輸港的合規通道。本篇講機制與對接,不涉及任何個案代辦。

內地端:勞務企業資質與官方名單

資質依據是《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五條規定從事對外勞務合作,須經省級或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第五十條明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勞務合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名單在商務部網頁公佈,勞工處檔案亦載有名單入口;本文不抄錄名單內容——名單隨批准與調整動態變化,簽約或合作前以商務部官方名單當日狀態為準,核對機構名稱與資格資訊一致。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全文(中國政府網)→

香港端承接:持牌職介所名單怎麼讀

勞工處公佈《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職業介紹所名單》(2025 年 5 月更新),列出 14 家。名單的機制含義比家數重要:內地勞務企業與其在港持牌關聯職介所兩端銜接——內地端由勞務企業招聘,香港端的經營安排由持牌職業介紹所承接,名單把兩端對應關係公開化。

同一份檔案的注意事項還有一條基礎規則:在香港經營的職業介紹所,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務類別(包括輸入勞工),均必須事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牌照。名單以官方 PDF 為準,本文只解讀機制、不復述名單條目。

勞工處名單原文(PDF,2025 年 5 月更新)→

輸入勞工計劃流程銜接

按勞工處檔案,上述機制適用於現行輸入勞工計劃;僱主端的崗位申請、配額與本地招聘要求,按各計劃的規定執行。流程上可理解為三段:僱主先在香港端取得原則性批准/配額;擬聘用內地居民的,經內地勞務企業開展招聘;再完成入境與僱傭安排。

香港端計劃規則(含 2026 年新規後的審批標準、招聘期與中位工資口徑)與申請次序,站內已有逐篇拆解,本文不重複:

ESLS 2026 新規解讀 →ESLS 申請全流程解析 →

兩端協同的實操痛點

名單機制解決「誰有資格做」,落到運營還有「兩端怎麼協同」:內地端面向求職者收簡歷、核證件;香港端面向僱主對崗位、走配對與檔案;中間是進度協同——批准進度、檔案狀態、候選人狀態兩端都要看得到,任何一端資訊滯後,另一端就在盲跑。

常見的失序形態:簡歷在內地端的個人聊天工具裡、崗位在香港端的表格裡、進度靠語音對齊——跨境兩端各記各的賬,對不上的時候沒有底稿。這不是資質問題,是記錄與協同機制問題。

系統承接:跨境兩端協同場景

這正是職界索的場景設計:求職者資料庫(人才港灣)統一沉澱兩端簡歷與證件;職位與僱主管理對齊崗位臺賬;職海羅盤把每次配對與推薦理由留痕;合約與收費記錄把兩端合同與單據結構化歸檔——內地端招募與香港端配對在同一套記錄裡協同。

分端的產品敘事見兩個專頁:勞務中介管理系統(內地勞務公司場景)與澳門職介所繫統專頁(澳門準照機構場景);部署模式與資料邊界按確認方案執行,本頁不作效果承諾。

職界索 · 勞務中介管理系統 →職界索 · 澳門職介所繫統專頁 →

邊界與紅線

本文是合規機制科普:解釋「商務部勞務企業×香港持牌職介所」兩端銜接的官方機制,不構成任何個案的代辦承諾;職界索是管理系統產品,不提供勞務輸出或職業介紹中介服務。

兩條邊界提醒:機構側——不在名單內或未持相應資格就組織赴港勞務,本身不合規;個人側——個人赴港求職不在本文範圍,請循官方渠道並核驗機構資質,站內職介所資質核驗入口清單可直接查。

職介所資質核驗入口清單 →

官方依據:官方依據:勞工處《勞務企業或其關聯企業在香港經營安排內地勞工赴港工作業務的持牌職業介紹所名單》(2025 年 5 月更新)、《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商務部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名單頁|本頁最後核驗:2026-10-07